最近黃麴毒素又上了新聞, 因為是香港的報導所以稱黃曲毒素. 很久沒有聽到香港了,是刷存在感的時候了.因為牽涉到台灣的產品, 所以研究了一下.發覺有些人有基本認知的誤解.分幾部分談.
- 黃麴毒素致癌
- 食品檢驗 –新聞報導與檢驗報告
- 食品安全 - 販售與消費
黃麴毒素致癌
沒錯, 這是一級致癌物質(cancer-causing substances) 跟尼古丁、苯並芘(PAHs
- 燒烤、煎炸食物)、煤焦油、亞硝胺、亞硝酸鈉、載奧辛(瀝青)都列在一起。可見是明確對人體有害的。可怕之處除了它的毒性強外,黃麴毒素廣泛存在於很多天然汙染的食品中,難以避免(牛吃了污染的玉米, 產生的牛奶也污染了)。加上黃麴毒素要到攝氏280度以上才會滅解、消除,一般烹飪方法皆無法消毒,所以它受到關切是正確的。網路上有專家教7招根本防癌之道
大致上都是正面的, 不會叫你不吃花生, 因為這邏輯會導出米、小麥也不能吃了。既使是美國的國家癌症中心也是告訴你該如何降低風險, 因為完全避免是不切實際的。
有了這認知就不難理解在進步國家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一定明訂有相關的法規的 .
所以接下來看看這事件.
食品檢驗 –新聞報導與檢驗報告
近日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報告指新竹知名品牌「福源花生醬」,驗出含有黃曲霉毒素(黃麴毒素)超標,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大概是類似台灣的消費者保護處.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跟台灣消費者保護處都是政府機構,負責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協助消費者解決與消費相關的問題. 只是食品檢驗並不是消費者保護處的業務範圍。在台灣,食品檢驗是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所以香港消費者委員會的報告很奇怪,
新竹福源沒在香港登記, 干她何事?
食品檢驗有廠商送檢, 政府機構抽檢. 也有消費者要求檢驗. 一般嚴重缺失不會直接公告,
會先釐清,確認才會公告. 除非香港消費者委員會不了解黃麴毒素超標代表的法律責任
– 起碼要全面下架吧. 她居然把毒素超標跟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含量排名一起談論! 工作多年也處理了無數次的產品送測沒過. 沒碰過這麼瞎的. 政府機構本身未必有檢驗能力, 第三方檢驗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早已是基本流程。
食品安全 - 販售與消費
在台灣,網路販售食品需要符合以下法規: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標示規定
- 食品衛生管理法 -> 食品業者登錄
- 其他相關法規
以上是微軟GPT-4 Bing Chat 的回答.
1 跟 3 有什麼不同? 我認為
1 就是食安法, 3 應為食品業者登錄。至於其他相關法規需要遵守,
指的是網頁條款,個資收集等。這些我今天就不談了. 我之所以寫網路販售是因為相對單純,實體店的法規更多, 定期衛生檢查, 勞工健檢, …
台灣經歷了好幾次的食安風暴,食安法慢慢地完善,基本上保障了台灣消費者的食品安全.
就如同交通事故一樣, 不會完全沒事故, 但是非對錯還是清楚的. 就這次事件, 馬上可以查到台灣黃麴毒素的檢驗標準.
台灣食品標示規定在經過多年的努力已經很明確了. 營養成分, 內容物,
添加物等. 雖然尚有不足, 至少跟國際沒脫軌太多.
買食品, 我是會看看食品標示的. 既使每次都會碰到生字, 隨時上網查詢是該有的習慣. 有打算販售食品就要準備好食品標示.
不管是實體店或虛擬店, 商家想賣食品,都要先在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非登不可—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辦理食品業者登錄。這裡講商家就是有辦理營業登記之業者或已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所以是包括市場、夜市攤販、觀光地區行動餐車等。我相信實際情形跟法規有很大的落差,中大型的業者,尤其是通過 HACCP 之業者,
"非登不可" 對他們是小兒科.
小型業者仍有不少沒有登錄. 這就是台灣食品業M型化, 只剩下中大型的業者跟個人工作室能存活. 不認識的個人工作室你敢買嗎? 其實業者登錄並不難, 難的是要遵循的相關法規,尤其是食安法. 統編, 衛生稽查都還好. 一般後者是沒有經濟能力去負擔食品檢驗的成本的. 更不要說幫食品投保責任險了.
就好像考張營業小客車駕照不難. 難的是能真正賺錢活下去.
結論
現在的新聞多聳動標題.
說是吸引眼球, 實則不值一讀.
商家努力經營一甲子, 危機處理沒做好就可能毀於一旦. 消費者購買食品,確定商家有信譽,有登記,有測報. 這樣才吃得安心. 每天生活中有各種有毒物質, 先把心態放對, 開心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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